現在很討厭理所當然這四個字。
這世界上沒有"誰一定要對誰好"這種債權債務關係。
每個人都覺得:喔,這是我應得的,所以你就應該要給我。
哪有這種道理啊?
像怪獸家長跟學校的關係,奧客跟店家的關係。
付錢的是大爺,但不是神。
人與人最基本的尊重都沒有了,還算是個人嗎?
跳一下,前陣子的廢死刑爭議。
為什麼被害者就一定要原諒加害者?
為什麼要強迫別人以德報怨?
即使是孔子也不贊成以德報怨,以直報怨就可以了,為什麼要以德?
是腦袋裝屎嗎?還是不知道什麼叫做同理心?
雖然我也是念法律的,但是看到很多奇怪的文章。
沒錯,我們要保障人權,為了避免冤獄,
我們在刑事訴訟法上做了很多改進,
但是很多教授也未免太走火入魔了吧。
似乎不把被告之地位提升至神的境界不罷休。
我知道,即使是壞人,也有人權,
但是當他在傷害別人的時候,還算是個人嗎?
既然不是人,何來之人權?
有些人會引用聖經,當一個人打你左臉的時候,連右臉也給他打
但是為什麼要把自己的信仰強加之在別人身上?
似乎不寬恕別人的人就是罪大惡極,十惡不赦
如果受害的人是你的至親呢?你還能置身事外的出那張嘴叫別人原諒嗎?
再說,原不原諒是個人的思想自由,不同意你的想法就是異端嗎?
某前部長曾說願代替死刑犯去地獄,
地獄是不是真的存在沒人可以證明,
但我知道,某些犯罪的現場就是地獄。
部長可以很樂意的被先姦後殺,先殺後姦嗎?(當然我想沒人會想去姦他= =)
冤冤相報何時了,沒錯。
恨與愛本是同根生,有生命就有殺戮。
但是,如果人人都己所不欲,勿施於人
我想這世界會清靜許多。
- Mar 23 Tue 2010 14: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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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題離很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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